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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II Série A - Número: 116S1 | 8 de Fevereiro de 2012

不會令該固定營業場所根據該款規定成為常設機構 ),則
屬例外,或 (b) 該人並沒有上述權限,但慣常在首述的一方維持貨物或
商品的存貨,並經常代表該企業,利用該等存貨 交付貨
物或商品。 6. 凡某企業透過經紀、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具獨立地位的
代理人在某締約方經營業務,則只要該等人士是在其業務的通
常運作中行事的,該企業不得僅因它如此經營業務而被當作在
該方設有常設機構。 7. 如屬某締約方的居民的某公司,控制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其
他公司或在該另一締約方 (不論是透過常設機構或以其他方式 )
經營業務的其他公司,或受該其他公司所控制,此項事實本身
並不會令上述其中一間公司成為另一間公司的常設機構。 第 三 章 收入稅項 第六條 來自不動產的收入 1. 某締約方的 居民自位於另一締約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收入 (包括
自農業或林業取得的收入 ),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2. “不動產 ”一詞具有該詞根據有關財產所處的締約方的法律而具
有的涵義。該詞在任何情況下須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
用於農業及林業的牲畜和設備、關於房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適
用的權利、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以及作為開採或有權開採礦
藏、石礦、源頭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代價而取得不固定或固定收
入的權利;船舶及航空器不得視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