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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DE NOVEMBRO DE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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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中心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是驻在国或派遣国公民。除非

双方另有约定,他们应当遵守驻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三、双方应相互通报各自文化中心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并依照驻在

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双方应为对方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入境和

居留手续的办理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条

如对本协定的诠释和实施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友好协

商解决。

第十一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订须在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并按照第

十二条所规定的程序执行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对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

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起30天后生效。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5年,并以5年为期自动顺延。

二、任何一方可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提前至少180天,通过外交渠道

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三、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定,本协定将于到期日失效。

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协定终止应不影响双方已开始进行并在协定

终止时尚未全部执行完毕的工作安排、项目或活动,应延续其有效性并继

续执行直至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