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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SÉRIE-A — NÚMERO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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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的语言和文化教学活动;

(三)提供目录、海报、节目单等与文化中心组织的活动有直接关系

的其他物品;

(四)为展示本国传统文化生活方式而开设的茶室或咖啡厅售卖的物

品。

第七条

一、有关双方文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和财产的纳税问题,在遵

守本协定的基础上,根据驻在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在北京签订的《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办理。

二、在遵守驻在国海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以不在驻

在国销售及不进行经营性活动为前提,并本着互惠的原则,双方文化中心

享受免除进口下列物品的进口税收(不免增值税)的待遇:

(一)文化中心所需的文化设备及其日常行政工作所需的家具、器材

和办公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

(二)文化中心开展活动所需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画册、海报、节目单

、书籍、光盘、唱片、教学器材及各种介质的音像资料等物品;

(三)在文化中心场所放映的影片。

三、未经驻在国海关同意,上述物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

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八条

一、由派遣国政府委派的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应具有派遣国国籍并持特别

护照(葡萄牙)或公务护照(中国),入境前应办理相应签证。除非双方

另有约定,他们应当遵守派遣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