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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SÉRIE-A — NÚMERO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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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葡萄牙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和

信任基础上,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扩大两国在文化和人文领域友好

合作,根据一九八二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技合作协定》及有关两国合作的其他法律文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签订本协定的目的是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为双方在对方国家设

立和运营文化中心提供框架,以全面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推动

文化合作,发展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根据对等原则,葡萄牙共和国可在北京设立

“葡萄牙文化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里斯本设立 “中国文化中心”。

第三条

一、文化中心的设立和运作须遵守驻在国国内法律,并:

(一)属派遣国的官方文化机构;

(二)在派遣国驻对方国家外交机构指导下运作,但不享受外交特权

或豁免;

(三)有权签署其运营必需的法律文件并开设银行账户;

(四)不从事营利活动。

二、派遣国独立开展文化中心选址工作。在派遣国为文化中心租赁或

购买不动产时,驻在国应尽可能为派遣国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