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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DE NOVEMBRO DE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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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中心楼舍的设计、建设、改建和装修工作在获得进行建设、

改建和装修的许可后,由派遣国依照驻在国城市建设法规进行并选择和指

定建筑承包商。

四、双方同意驻在国公众出入文化中心和参加在文化中心场所内、外

举办的活动,保证文化中心利用适当手段运作其业务。

第四条

一、文化中心可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符合其宗旨的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如展览、演出、研讨

会、讲座、电影和其它音像制品放映等。举办展览和音像制品放映应符合

驻在国进口出版物展览和传播的相关规定;

(二)在文化中心场所内举办推广派遣国语言和文化的教学活动;

(三)在文化中心场所内建立图书馆、阅览室、影视放映厅和多媒体

空间,向驻在国公众介绍派遣国历史、文化的图书、期刊、其它出版物和

视听资料的信息;

(四)宣传文化中心的活动信息,向驻在国公众介绍派遣国国家的历

史和现代发展以及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和社会生活;

(五)开展符合本协定宗旨的其它活动。

二、在开展上款所述活动时,文化中心可以与驻在国的国家机构、地

方政府、法人和个人建立直接联系。

第五条

文化中心在其办公场所外单独或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本协定第四条中

提到的活动时,应符合驻在国相关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提前向驻在国相关

主管部门通报活动安排并按照通报的内容付诸实施。

第六条

文化中心有权在以下非营利项目中收取适当费用:

(一)演出、展览和其它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