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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II Série A - Número: 116S1 | 8 de Fevereiro de 2012

4. 如某締約方的居民自轉讓一間公司的股份或相當於股份的權益
而取得收益,而該公司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資產值是直接或間接
來自位於另一締約方的不動產的,則該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
稅。 5. 凡有關轉讓人是某締約方的居民,自轉讓第 1款、第 2款、第 3
款及第 4款所提述的財產以外的任何財產所得的收益,只可在
該方徵稅。 第十四條 獨立個人勞務 1. 某締約方的居民自專業服務或其他具獨立性 質的活動取得的收
入,只可在該方徵稅;但如有以下情況,該收入也可在另一締
約方徵稅: (a) 如他在另一締約方有可供他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讓他從
事其活動;在該情況下,該收入中只有屬可歸因於該固
定基地的收入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或 (b) 如他在於有關的課稅期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的
期間中,在另一締約方停留一段不少於 183天的期間或累
計不少於 183天的多於一段期間;在該情況下,該收入中
只有自在該另一方進行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可在該另一方
徵稅。 2. “專業服務 ”一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
學活 動,以及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及會計師的
獨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