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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II Série A - Número: 116S1 | 8 de Fevereiro de 2012

(a)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
權; 而就葡萄牙而言,屬葡萄牙的國民;或 (b) 不是純粹為提供該等服務而成為該另一方的居民, 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2. 某締約方、其政治或行政分部、或地方當局就提供予該方、分
部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任何退休金 (包括整筆付
款 ),或就上述服務而從該方、分部或當局所設立或供款的基
金支付予任何個人的任何退休金 (包括整筆付款 ),只可在該方
徵稅。然而,如該等服務是在另一締約方提供,而該個人屬該
另一方的居民,且情況符合本條第 1款 (a)項或 (b)項所述,則該
退休金 (不論是整筆支付或分期支付 )只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3.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就
在與某締約方、其政治或行政分部、或地方當局所經營的業務
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服務而取得的薪金、工資、退休金 (包
括整筆付款 )及其他類似報酬。 第二十條 學生 如學生在緊接前往某締約方之前是或曾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他
逗留在首述一方純粹是為了接受教育,則該學生為了維持其生活或
教育的目的而收取的款項,如是在首述一方以外的來源產生,則不
得在該方徵稅。 第二十一條 其他收入 1. 某締約方的居民的各項收入無論在何處產生, 如在本 協定中在
本條之前的各條中未有規定,均只可在該方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