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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II Série A - Número: 116S1 | 8 de Fevereiro de 2012

而,該項扣除不得超過在扣除前計算的入息稅中可歸因於可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收入的部分。 3. 凡按照本 協定 的任何規定,某締約方居民所取得的收入獲豁免
無須在該方徵稅,該方在計算該居民其餘收入的稅項的款額
時,仍可將獲豁免的收入計算在內。 第 五 章 特別條文 第二十三條 反歧視條文 1. 任何人如就香 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擁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
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而就葡萄牙而言屬葡萄牙國民,
則該人在另一締約方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課稅或與之有
關連的任何規定所規限:該課稅是有別於在該另一方 (如該另
一方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擁有該處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
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的人,或有別於屬該另一方 (如該另一方
是葡萄牙 )的國民,在相同情況下 (尤其是在居住方面 )須受或可
受的課稅及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所規限,或較之為嚴苛。儘管有
第一條的規定,本規定亦適用於並非締約一方或雙方的居民的
人。 2. 無國籍人如屬某締約方 的居民,則該等人士在任何締約一方均
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課稅或與之有關連的任何規定所規
限:該課稅是有別於在該方 (如該方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擁有該
處的居留權的人,或有別於該方 (如該方是葡萄牙 )的國民,在
相同情況下 (尤其是在居住方面 )須受或可受的課稅及與之有關
連的規定所規限,或較之為嚴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