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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II Série A - Número: 116S1 | 8 de Fevereiro de 2012

第十七條 藝人及運動員 1. 儘管有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某締約方的居民作為演藝
人員 (例如戲劇、電影、電台或電視藝人,或樂師 )或作為運動
員在另一締約方以上述身分進行其個人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可
在該另一方徵稅。 2. 演藝人員或運動員以其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的身分在某締約方進
行個人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並非歸於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本
人,而是歸於另一人,則儘管有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的規定,該收入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第十八條 退休金 1. 除第十九條第 2款另有規定外,因過往的受僱工作或過往的自
僱工作而支付予某締約 方的居民的退休金及其他類似報酬 (包
括整筆付款 ),只可在該方徵稅。 2. 儘管有第 1款的規定,根據某締約方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可
能在該方設立的以取代該計劃的任何其他類似計劃或安排而支
付的款項,可在該方徵稅。 第十九條 政府服務 1. 某締約方、其政治或行政分部、或地方當局就提供予該方、分
部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
酬 (退休金除外 ),只可在該方徵稅。然而,如該等服務是在另
一締約方提供,而該人屬該另一方的居民,並且: